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5165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小迪熊美妆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华发北路**明通数码城**A2-036。
经营者:陈钦松,男,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小迪熊美妆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