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2128号原告: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工业区神舟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吴加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宁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龙盛礼品百货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0B1-24号。
经营者:王艳龙。
原告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龙盛礼品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