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初21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寨恒信商贸有限公司金寨华联超市古碑店,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古碑镇街道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2N81P31D。
经营者:陈尚芳。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寨恒信商贸有限公司金寨华联超市古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魏 晶 晶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贵杰(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