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81民初1477号原告:常州焦溪古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青松村潘湖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E。
法定代表人:高文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泽正,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希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丹阳市开发区王春明粑粑坊,经营场所丹阳市开发区玉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81MA21BA981N。
经营者:王春明。
原告常州焦溪古村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开发区王春明粑粑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丹阳市开发区王春明粑粑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焦溪古村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常州焦溪古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