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550号原告:陈篇,男,汉族,1968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光,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美厨佳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西马西郊学校前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陈篇与被告揭阳市美厨佳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一种刀片轮及包括该刀片轮的西瓜切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日立案。
陈篇于2020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篇申请对揭阳市美厨佳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篇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陈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