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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1南通铁拳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与李海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民初5331号
案件名称5331南通铁拳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与李海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通铁拳机电工具有限公司;李海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5331号原告:南通铁拳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景兴路**。

法定代表人:俞芦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亚,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华,男,197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荣,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铁拳机电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南通铁拳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铁拳机电工具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铁拳机电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南通铁拳机电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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