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62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静,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浩,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章集街道夏家五金店,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章集街道章集居委会街**/div>经营者:夏明飞,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章集街道夏家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