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588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海,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雪玲,女,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雪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他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