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6知民初732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春艳,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周口市郸城县文化路中段**(光明眼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25MA9F6QAR5H。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春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