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7601号原告:超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澳门高美士街**景秀花园****。
法定代表人:罗盛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让玉成,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龙酒轩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J8A51B。
法定代表人:袁景丽,执行董事。
被告:东莞市清溪名萄汇食品商行。
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3WUBJ0D。
经营者:杨伟亮。
原告超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龙酒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清溪名萄汇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威利来”商标系超然食品(珠海)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10124289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
含酒精液体;
威士忌酒;
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
鸡尾酒;
葡萄酒;
白兰地;
果酒(含酒精);
黄酒;
开胃酒(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
2019年1月20日,超然食品(珠海)有限公司将第10124289号“威利来”商标转让给原告超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
原告受让“威利来”商标的使用期限自2019年6月7日起至2029年6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商标注册号为第32470537号。
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将“威利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进行了商标注册,商标编号为304615902,类别及货品/服务说明为第33类,包括:白兰地;
果酒(含酒精);
含酒精的饮料;
黄酒;
鸡尾酒;
酒精饮料;
开胃酒;
葡萄酒;
威士忌酒;
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
利口酒;
烈酒(饮料);
清酒(日本米酒);
白酒;
汽酒。
有效期限为注册日期起10年。
原告于2018年8月21日将“威利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申请了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证》编号为N/142765,产品:白兰地;
果酒(含酒精);
含酒精液体;
朗姆酒;
鸡尾酒;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开胃酒;
葡萄酒;
威士忌;
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
利口酒;
烈酒(饮料);
清酒(日本米酒);
伏特加酒;
米酒。
有效期为注册日期至2026年2月13日。
原告以“威利来”于中国台湾省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取得《中华民国商标注册证》,注册号数为01976316,商铺或服务名称:白兰地酒;
水果酒;
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黄酒;
鸡尾酒;
酒(啤酒除外);
开胃酒;
葡萄酒;
威士忌酒;
蒸馏酒;
利口酒;
烈酒;
清酒;
白酒;
起泡酒。
有效期限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29年3月15日止。
近来,原告发现被告珠海龙酒轩贸易有限公司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淘宝网站上以店铺名称“酒慕年华龙酒轩进口葡萄酒”,售卖“威利来干邑VSOP,CognacRastignacVSOP”“威利来松果园甜酒葡萄汁干邑混合女生醉爱”“威利来干邑XO,CognacRastignacXO”,被告珠海龙酒轩贸易有限公司是在同一种商品上对他人注册商标作相同使用的侵权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商标权利人即本案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东莞市清溪名萄汇食品商行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淘宝网站上以店铺名称“名萄汇进口葡萄酒商”,和被告珠海龙酒轩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售卖“威利来RastignacXO小香槟区干邑白兰地700ml原装进口洋酒礼盒”“威利来RastignacVSOP700ml法国原装进口干邑白兰地洋酒礼盒”,被告东莞市清溪名萄汇食品商行是在同一种商品上对他人注册商标作相同使用的侵权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商标权利人即本案原告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的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案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珠海龙酒轩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理由如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案涉“威利来”洋酒系珠海龙酒轩贸易有限公司从法国酒庄S.A.R.LCHATEAUDESPLASSONS(派乐松酒庄)处购买,派乐松酒庄称其是品牌的唯一拥有者,其拥有中国大陆地区及香港、澳门地区的所有商标权,该酒庄注册地址在法国蒙索罗德伯市16190,本案是涉外、复杂、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等四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7号】的规定,珠海市香洲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发生在珠海市范围内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民事案件。
具体本案而言,被告珠海龙酒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本案属于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民事案件,根据以上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故,被告珠海龙酒轩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珠海龙酒轩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珠海龙酒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超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珠海龙酒轩贸易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