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6044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0。
法定代表人:FongSheeBeng。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戚柏杰,分别为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练金有,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诉被告练金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