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26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沙尖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乔,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洞口县高沙兴旺超市(普通合伙),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高沙镇蓼湄路**iv>经营者:黄开友。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洞口县高沙兴旺超市(普通合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伍剑生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姜黎青代理书记员 刘一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