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1849号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363644G。
法定代表人:裴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山县云雾之恋婚纱摄影工作室,,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净坛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58572218X3。
负责人:谭少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巫山县云雾之恋婚纱摄影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米兰春天摄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