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119号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菁华路******。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广陵区名晨牙刷厂,经营场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创业园**。
经营者:毛建正。
被告:生态科技新城嘉程旅游用品厂,经,经营场所江苏省扬州市杭集镇锦园路**/div> 经营者:严松。
被告:檀应登,男,197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山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广陵区名晨牙刷厂、生态科技新城嘉程旅游用品厂、檀应登、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