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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恒辉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5刑更545号
案件名称赵恒辉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恒辉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刑更545号 罪犯赵恒辉,曾用名赵跃龙,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聊城监狱服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鲁1522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恒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8万元(已缴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刑期至2021年6月14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于2020年10月19日提出鲁聊狱减建字[2020]第40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并附罪犯悔改证明、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受到表扬奖励四次。

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恒辉减去余刑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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