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17470号原告: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重庆市南岸区上新街**。
法定代表人:夏红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德志,男,196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div>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德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因原告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德志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吕德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