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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8民初17470号
案件名称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吕德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17470号原告: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重庆市南岸区上新街**。

法定代表人:夏红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德志,男,196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div>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德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因原告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德志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吕德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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