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243号原告:北京中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19号28-2-B。
法定代表人:王晓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柯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韩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圣特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水岸庄园351号楼1至5层101室5层(05)501090。
原告北京中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圣特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北京中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起诉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北京中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中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处分其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中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