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3执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桑塔莫妮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该公司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被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不二家批发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先锋乡高岭路**。
经营者王钱粮。
被执行人王钱粮,男,汉族,1990年7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不二家批发超市、王钱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湘0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涌审判员 刘波审判员 雷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法官助理赵亚军书记员黄嫦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