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25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市城港路小石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城港路朱由驻地。
经营者:石正刚,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莱州市城港路小石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以其与莱州市城港路小石超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9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莱州市城港路小石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