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744号 原告:斯琴巴雅尔,男,1974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图,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
被告:德安跃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宝塔乡。
法定代表人:耿华。
原告斯琴巴雅尔诉被告德安跃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斯琴巴雅尔申请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斯琴巴雅尔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斯琴巴雅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斯琴巴雅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斯琴巴雅尔预缴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斯琴巴雅尔负担,退回斯琴巴雅尔9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