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3050号原告:易小全,男,1973年9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730905901X,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晨苑****。
被告:杨夫军,男,1977年3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7703061816,住安,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禅堂乡八一村**div>第三人:通州区川姜镇志尊布艺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南通家纺城金八东路**。
经营者:陆健红,女,1981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div>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易小全诉被告杨夫军、第三人通州区川姜镇志尊布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易小全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小全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小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易小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