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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嘉盛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民终586号
案件名称杭州大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嘉盛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大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嘉盛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大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嘉盛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大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嘉盛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终5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大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海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嘉盛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叶惠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成。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大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嘉盛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杭州大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东莞市嘉盛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杭州大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大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上诉人杭州大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张 莹审 判 员  朱佳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董尔慧书 记 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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