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257号原告:林茂川,男,1985年9月28日生,汉族。
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平,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德尔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楼**。
法定代表人:王书生。
原告林茂川与被告天津德尔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林茂川于2020年10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茂川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茂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茂川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于明辉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法官助理封宇华书记员冯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