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951号 原告:黄志洪,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刚,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下庄卢村****。
被告:台州洋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下庄卢村****。
法定代表人:卢刚。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黄志洪与被告台州洋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卢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黄志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志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志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