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60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夏邑县马头镇亿星超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经营者:董存银。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邑县马头镇亿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