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4852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天睿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长塘社区**********,注册号为441********6388。
经营者:邹敏,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戴坊镇商贸城**,公民身份号码为362************738。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大朗天睿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