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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鑫祥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484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鑫祥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鑫祥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李建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08民初4842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29572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鑫祥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国际商贸城**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QWC564。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李建强,男,汉族,1992年1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鑫祥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李建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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