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方达瑞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2民初1775号
案件名称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方达瑞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方达瑞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775号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

法定代表人:孙九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凯,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方达瑞祺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河**花园楼/div>法定代表人:李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瑞金,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方达瑞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方达瑞祺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