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4民初5703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29924R,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时永,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七天假日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4MA1R982J2Q,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邹新路**iv>负责人:蒋建伟,男,汉族,1966年9月11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文,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楼区邹区七天假日宾馆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