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797号 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区蓉江家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060XXXXXXX。
法定代表人:罗定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鸣,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胤沐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家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MA36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玉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龙,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绍东,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龙,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胤沐居家具有限公司、黄绍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4639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