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民辖终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州市欢乐多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城伯镇子昌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谦,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文昌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怀宣,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无为县姚沟联华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姚沟镇新街转盘东向门面房。
经营者:陈业梅。
上诉人孟州市欢乐多饮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无为县姚沟联华超市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8知民初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孟州市欢乐多饮品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属于因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由河南省省会所在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孟州市欢乐多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焦作市辖区,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