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02知民初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偃师市伊洛街道办事处可可化妆品店。
住所地:偃师市伊洛街道办事处花园东路。
经营者:权科科。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偃师市伊洛街道办事处可可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