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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偃师市伊洛街道办事处可可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302知民初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偃师市伊洛街道办事处可可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偃师市伊洛街道办事处可可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02知民初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偃师市伊洛街道办事处可可化妆品店。

住所地:偃师市伊洛街道办事处花园东路。

经营者:权科科。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偃师市伊洛街道办事处可可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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