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执289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州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某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王记商行,住所地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
经营者: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王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湘0602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王记商行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0年9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王记商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申请执行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提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王记商行的经营者王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依法裁定王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1月11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王记商行、王某某无金融理财产品、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银行账户1个。
2020年9月14日,经调查,被执行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王记商行已关门停业,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接听电话,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详准地址。
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将被执行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王记商行经营者王某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王记商行、王某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俩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王记商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11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4050元,尚有405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