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206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的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娇,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代理人:郝翠芳,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节县舒凯烟酒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诗城西路****4-12,注册号500236602368172。
经营者:吴洪应,男,汉族,1969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奉节舒凯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