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2804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路。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男,199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告:邵阳市大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黄佳茹。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大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程 婧审判员 谢 晋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周政国书记员李峻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