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724号原告:沈xx,男,1967年7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xx,哈尔滨市xx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xxx,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经营者:李xx。
原告沈xx与被告x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沈xx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沈xx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沈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