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869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经营者组成登记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寮步瑞霞化妆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注册号441********9733。
经营者:黄金升,男,汉族,1984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57,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礼荣,广东泽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州,广东泽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东莞市寮步瑞霞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