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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福州市鼓楼区衫之爱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02民初10134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福州市鼓楼区衫之爱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福州市鼓楼区衫之爱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10134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衫之爱服装店,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南街街道八一七路**冠亚广场**楼负**A09/div> 经营者:陈燕。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鼓楼区衫之爱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可 书 记 员  何蒋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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