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459号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坞根镇下呈工业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80479015W。
法定代表人:郑道增。
被告:东莞市亭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沙田镇西太隆村河西路渡船洲小组亭堂家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4456795N。
法定代表人:杨洁琼。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亭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
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