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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协峰与中山市古镇昊睿天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045号
案件名称陈协峰与中山市古镇昊睿天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协峰;中山市古镇昊睿天灯饰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045号原告:陈协峰,男,汉族,1966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献,广东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敏,广东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昊睿天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杜海阳。

原告陈协峰诉被告中山市古镇昊睿天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协峰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协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协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协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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