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6111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告:潘毅卿,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毅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