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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与虞城县古王集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403知民初245号
案件名称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与虞城县古王集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虞城县古王集世纪华联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245号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骆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虞城县古王集世纪华联超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经营者:胡胜雷。

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城县古王集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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