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347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纲,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夜郎国玩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扬子江北路**(五亭龙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郁其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夜郎国玩具礼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