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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品高、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4民初12976号之二
案件名称邹品高、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邹品高;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297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芳、杨晖,均为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邹品高,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邹品高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粤0114民初129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邹品高的存款312023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邹品高名下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为XXX的全部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邹品高名下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XXX的312023元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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