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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伟与温州市丰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原义乌市丰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167号
案件名称王光伟与温州市丰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原义乌市丰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光伟;温州市丰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原义乌市丰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167号 原告:王光伟,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玉平、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丰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原义乌市丰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新建路**。

法定代表人:温伟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河,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光伟与被告义乌市丰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本案诉讼过程中企业名称变更为温州市丰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光伟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27日,原告王光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光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光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光伟负担。

原告王光伟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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