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265号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华东路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916216464。
法定代表人:冯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丽丽,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县红舞鞋舞蹈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华欣名都**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MA2E9ECP1B。
法定代表人:项宣。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志江,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县红舞鞋舞蹈培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