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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涛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6刑更985号
案件名称林涛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涛勇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刑更985号 罪犯林涛勇,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小学文化。

现在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闽0624刑初3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涛勇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漳州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涛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

起始期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获得1965.1分,表扬3次。

另查明,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0元已缴纳800元,月均消费270.71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林涛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因财产刑履行不足,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涛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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