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2民初1866号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论蚬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平区美美阿贝阿妈母婴用品店,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红桂路8号附6号,注册号500228613398882。
经营者:邱晓雪,女,199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伊公司)与被告梁平区美美阿贝阿妈母婴用品店(以下简称美美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被告美美母婴用品店的经营者邱晓雪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伊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美美母婴用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罗伊公司第11269861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判令美美母婴用品店赔偿罗伊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00.00元;3、美美母婴用品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罗伊公司自1999年成立以来,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其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动画片在韩国家喻户晓,还先后成功进入法国、日本、中国等国家或地区,深受全世界小朋友喜爱和欢迎,其动画片及其动画片内的“珀利(Poli)”等卡通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
2012年7月27日,罗伊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126986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现发现被告销售的玩具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或经原告授权,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美美母婴用品店辩称,涉案商品不知道是否在我处购买,侵权公证书看不懂,由法院认定;
商品上的标识虽与原告的相同,但我店不是生产商,是找XX玩具批发商行进的货,有合法来源,不清楚商标是原告的,也不清楚是侵权,也不是恶意,是合法经营,不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太高。
经审理查明:罗伊公司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其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动画片在中国等国家或地区,深受全世界小朋友喜爱和欢迎,其动画片及其动画片内的“珀利(Poli)”等卡通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
2013年12月21日,罗伊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269861号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电动游艺车;
玩具;
玩具汽车;
棋等。
2019年12月6日10时9分,经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钟某清申请,重庆市渝信公证处公证员李某和该处工作人员邱某,陪同钟某清来到位于重庆市梁平区XX路附近标识有“阿贝阿妈”字样的店内,钟某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通过银行卡付款的方式购买了商品1个,并取得票据2张。
在购买过程中公证员李某对该店的周边现状进行了拍照,购物完成后钟某清将所购物品交给公证员李某,李某将物品及票据拍照后进行封存,并在封口处粘贴封条后加盖重庆市渝信公证处印章,然后将该物品交由钟某清保管。
在庭审中,原告举示了重庆市渝信公证处封存的证物箱,经当庭核验,该证物箱封口完整,证物箱封口处写有“12-6-1、公证号:2020渝信证字第4456号”字样,整个证物箱无拆封、破损的情况。
经当庭拆封,证物箱内有“遥控珀利警车”一辆,中国工商银行POS机刷卡小票和收银小票各一张,前、后均印制有“阿贝阿妈”的红色手提袋一个。
“遥控珀利警车”外包装呈长方体,其上盖及前、后、左面均有标识,底部印有“生产厂:汕头市澄海区新福德玩具厂”及厂址、电池使用注意等内容。
POS机刷卡小票显示的收款商户为梁平区美美阿贝阿妈母婴用品店,收银小票显示购物时间为2019年12月6日10:15,购买商品为警车等内容。
证物箱内的物品及其特征、反映的内容与重庆市渝信公证处(2020)渝信证字第4456号公证书及其附件—照片打印件反映的内容一致。
但被告表示涉案商品是否系其出售已记不清楚,且涉案商品系其在曾某经营的XX玩具批发商行进的货,有合法来源。
为此,被告举示了2020年6月7日在XX玩具批发商行进货清单及曾某的营业执照以证明自己的抗辩事由成立。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示的其持有的第11269861号商标注册证明、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出具的(2019)深前证字第054066号公证书、重庆市渝信公证处出具的(2020)渝信证字第4456号公证书、涉案商品实物、中国工商银行POS机刷卡小票和收银小票,原告的陈述、质证、辩论意见,被告举示的进货清单、曾某的营业执照及其答辩、质证、辩论意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罗伊公司是第11269861号商标的注册人,且上述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故罗伊公司对上述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根据重庆市渝信公证处(2020)渝信证字第4456号公证书载明的事实,被告销售了涉案玩具且该玩具与罗伊公司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属同类商品,该商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罗伊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系侵犯了该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故被告销售该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罗伊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其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责任,但因其举示的进货单显示的进货时间在涉案商品销售之后,故该进货单及曾某的营业执照与本案诉争商品无关联性,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损失数额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害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罗伊公司未举证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被告获得的利益数额。
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主观恶意程度、疫情等相关因素,并适当考虑罗伊公司为制止侵权所需支出的合理维权成本,酌定被告赔偿罗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平区美美阿贝阿妈母婴用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梁平区美美阿贝阿妈母婴用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2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被告梁平区美美阿贝阿妈母婴用品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