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770号 原告:向家宏,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东豪华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法定代表人:陈群。
原告向家宏诉被告赣州东豪华庭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向家宏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条、第三条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万元整”,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向家宏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家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家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向家宏预缴诉讼费1132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向家宏负担,退回向家宏11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