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3724号 原告:上海自然美三联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北门路****。
法定代表人:廖尚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超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锦然丽人美容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福字街****附**。
经营者:刘梅。
原告上海自然美三联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江区锦然丽人美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自然美三联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自然美三联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